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繼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繼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五一五號
聲請人即繼承人乙○○相對人即被繼承人甲○○亡)右聲請人因被繼承人甲○○(亡)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B法官汪智陽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B書記官陳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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