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二四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零捌佰捌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九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六三六號判決確定,其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田玉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羅椀文~T40~F0┌──────────────────────────────────────┐│附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一、第二審裁判費│五萬零三百零四元│││├───────────┼──────────┼───┼───────────┤│二、第二審送達郵票│四百八十二元│││├───────────┼──────────┼───┼───────────┤│三、本裁定送達郵票│一百零二元│││├───────────┼──────────┼───┼───────────┤│合計│五萬零八百八十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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