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八五號
原告甲○○
丙○○乙○○右原告與被告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行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折合銀元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元,折合新臺幣陸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上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