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四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六四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以下同)一百七十六萬四千七百六十五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其陳述略稱:被告因車禍致使原告重傷,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用十七萬零六百九十八元、工作損失五十七萬六千二百五十八元、精神慰藉金七十萬元。
三、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潘進順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