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八一號
原告桃名園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文山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貳萬陸仟柒佰捌拾捌元,折合銀元貳拾肆萬貳仟貳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陸佰陸拾伍元,折合新臺幣柒仟玖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上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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