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罪刑並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5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0年1月26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3月3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同年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