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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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鴻城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獻全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獻全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務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218號裁定自99年7月30日開始更生程序。查聲請人自99年2月3日起任職於大隆保利龍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勞保投保薪資為新台幣(下同)18,300元,99年3-11月份除5月份外,每月薪資所得於加計各式津貼、獎金、加班費後,並減除勞保費、健保費、福利金後分為25,115元、21,840元、20,611元、22,101元、24,615元、24,852元、26,258元、24,944元,換算平均每月薪資所得約為23,792元,98年度之申報所得為251,970元(前公司給付之薪資所得),名下無登記財產等情,業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服務單位開立之員工在職證明書、99年前揭月份薪資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可證。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為一期,第一至第四階段每期清償額分為2,500元、5,500元、8,500元、11,500元,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次月起分八年共96期清償,總金額為705,000元,清償成數約為17.71%,於每月10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予各債權人,並提出其配偶 曹美專 擔任更生方案之履行保證人。按衡量債務人之清償能力,應將相關可得支領之相關津貼及獎金等一併計入,並應以最近之收入能力為基準,再予以減除債務人無法避免之公法上納稅義務及勞健保費用等,方能真實體現債務人之清償能力。本院參酌聲請人每月實際可支配收入平均約為23,792元,於扣除上開第一階段還款金額2,500元後,每月僅剩21,292元作為生活必要支出之用,而聲請人除負擔自己之生活費用之外,因尚與配偶育有四名無財產亦無收入之未成年子女(82年、83年、85年、00年生),而配偶名下有供聲請人一家六口居住之房地一筆,其96-98年度薪資所得為292,568元、318,661元及303,661元,有渠等之96-97年度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配偶之98年度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配偶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戶籍謄本等在卷可稽,故如按民法第1115條第3項及第1119條規定依資力計算,聲請人須負擔約50%之扶養費,復參以內政部公佈之99年度臺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標準9,829元及扶養親屬免稅額平均每月約6,833元,而聲請人因同住於配偶名下房屋,每月當可再節省約20%之居住費用,則聲請人每月至少應支出21,529元(9829×(1-0.20)+6833×4×50%),是聲請人每月剩餘可用以維持生活之所餘數額,即已明顯低於前開標準總和,且聲請人於子女成年後再分別提高每期清償數額,堪認聲請人有縮衣節食以盡力清償之誠意,故應屬合理,又聲請人提出其有穩定收入且具一定資產之配偶曹美專擔任更生方案之履行保證人,更加能擔保此更生方案之履行可能性。是聲請人每月撙節必要生活費用開支後,尚勉力湊足各還款金額償還各債權人,並以八年為清償期限,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三、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聲請人並無恆產,是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第三階段│第四階段│├────┼─────┼────┼────┼────┼─────┼─────┤│第一金融│3,979,805│100%│2,500│5,500│8,500│11,500││資產管理││││││││公司│││││││├────┼─────┼────┼────┴────┴─────┴─────┤│債權總額│3,979,805│清償總額│705,000元│├────┼─────┴────┴─────────────────────┤│清償成數│約17.71%│├────┼────────────────────────────────┤│備註│第一階段:第1期至第28期。│││第二階段:第29期至第41期。│││第三階段:第42期至第64期。│││第四階段:第65期至第9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