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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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嘉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嘉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罪刑並以98年度聲字第2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0年1月26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8月1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2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同年7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