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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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袁志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袁志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強盜等罪,經本院判處罪刑並以96年度聲減字第438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0年1月26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9月1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6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同年7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書記官林美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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