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水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違反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年度執聲字第七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水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違反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月,確定執行在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百年十一月十一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四十四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同年九月二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