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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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執聲字第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詐欺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1月24日以法矯字第097000261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7年5月3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