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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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730號

聲請人 黃詠棋黃育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109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730號消債條例前置調解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此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前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及第43條第6項定有明文。次按調解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如其情形可以補正,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復再明文規定。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時,並未按債權人人數提出聲請狀繕本或影本,且其聲請狀內,亦未檢附其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之證明文件。經本院以民國109年12月9日南院武民結109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730號函,通知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提出)下列資料:「近三個月薪資證明文件(得出具切結書代之)。按相對人人數提出聲請狀繕本15份(應包括相關證物)。」,該通知業於109年12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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