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7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佳靜

訴訟代理人  李萬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長壽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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