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22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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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264號
上 訴 人 大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林美玲
張李蓮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明鋼構工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利息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萬1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