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108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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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南簡字第1089號
原 告 曾裕 評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 律師
被 告 蔡采秀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簡字第1089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一段一九七號一樓房屋遷
讓交還原告。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一日起至遷讓交還上開房屋之日
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向其承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1段197號1
樓房屋,租賃期間自民國101年4月11日起至101年7月10日止,嗣
兩造協商於原告補貼被告裝潢及搬遷費用計新臺幣150,000元,
被告則於101年8月10日前搬遷完畢,詎被告收訖150,000元後,
至今仍占用上開房屋且拒不搬遷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
房屋租賃契約書、收據及協議書等資料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或提出書狀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本於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遷讓上開房屋並給付違約金,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