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交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國賢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國賢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陳盈螢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