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4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44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温君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温君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9月27日止累計51,908元正未給付,其中50,593元為消費款;1,315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246元│105年9月28日起至清│14.54%│無│無││││償日止││││├─┼────────┼─────────┼────┼─────────┼────┤│2│50,347元│105年9月28日起至清│15%│無│無││││償日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書記官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