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2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20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建雄
吳郁寧上一人選任辯護人邱聰安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5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洪莉庭 告訴被告黃建雄、吳郁寧妨害家庭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39條之通姦、相姦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1頁),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吳宗航法官趙耘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一峻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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