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聲字第1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846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李育禹 律師被告 陳慶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慶男應撤銷羈押。
理由
一、本件聲請的內容為:被告陳慶男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於上訴最高法院後,經本院代第三審法院裁定羈押,而被告現因另案判決確定,已入監執行,在監所的戒護之下,被告不可能逃亡,故原羈押原因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已經不復存在,為此聲請對被告撤銷羈押。
二、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有明文規定。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規定,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關於羈押事項,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因被告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現在第三審上訴中,卷宗及證物也已送交最高法院,而於本案上訴第三審期間,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
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將難擔保日後審判、執行的順利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自民國109年10月6日起代最高法院裁定羈押在案。現被告因另案毀損債權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最高法院洽借執行有期徒刑1年,且於109年11月25日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執峰字第7686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本件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按理已無逃亡之虞,而有原羈押原因消滅的情形,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被告應予撤銷羈押。又被告目前既因另案執行中,自無從釋放,併予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1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李嘉興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書記官王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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