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41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韋仁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韋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韋仁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11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0年7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刑期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依前揭規定,本院自有權為本案裁定。另受刑人於10
7年10月13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年7月2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4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11年6月9日,現尚未執行完畢,復於110年7月2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7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679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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