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更一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更一字第11號上訴人 吳美枝 被上訴人悅鼎園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汪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3日以109年度訴更一字第11號民事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0年7月2日寄存送達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是項送達,業於110年
7月12日發生效力,惟上訴人迄今逾期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書記官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