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重附民上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5號上訴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
吳岳龍 律師 張裕芷 律師被上訴人即 郭一昌 被告之7訴訟代理人 陳姵瑾 律師
李岳霖 律師上列被上訴人即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上訴人即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後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李嘉興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王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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