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27號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
吳岳龍 律師 張裕芷 律師被告 郭一昌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
1項及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郭一昌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金重訴字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附帶民事部份,於法即屬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鈴媖
法官葉逸如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鄭於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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