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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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9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2025號,99年度偵字第869、2176、269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鑰匙壹把沒收。
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91年11月14日執畢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字第13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上字第16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94年5月4日執畢出監。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公告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1、2所示時間、地點,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3-5所示時間、地點,以各該編號所示方法遂行竊盜3次。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東港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行簡式審判程序,其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所定原不受審判外陳述排除之限制;又被告對於卷內各項證據亦不爭執證據能力,復無事證顯示有何違法取得或類此瑕疵之情,故卷內所列各項證據,自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全數坦承不諱,並有附表所示人證、物證可資佐證,是認其自白與事實相合,堪予採信,從而本件罪證明確,被告犯行洵足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施用毒品者,只於「初犯」及「5年後再犯」2種情形有其追訴條件之限制,倘初犯後5年內已再犯,縱第3次或第3次以上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釋放5年後,仍與「5年後再犯」有別,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未收實效,自應逕行追訴處罰(最高法院97年9月9日9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本件被告前於91年間因施用毒品而受觀察勒戒執行後,旋於93年間復施用毒品、經法院判刑,業如前述,並有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可考,是依上揭說明,本案自應逕行追訴處罰。
四、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1款、第2款所定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關於附表編號1、2部分,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關於附表編號3-5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均應被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5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被告曾受如事實欄所載判刑執行等情,有上開前案紀錄資料為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刑度。關於附表編號3部分,因被害人及時攔阻被告、取回失竊物,故未另行報案訴究,乃至被告於另案接受調查時自行向警方坦認供出該次犯行,始循線查獲乙節,此有證人即被害人丁○○證述情節足稽,以及偵查報告所示員警偵辦經過在卷可佐(見警卷第2159號第3、2頁),足見該次犯行於被告供出前,警方並無具體依據得合理懷疑其涉有罪嫌,是該主動坦認應合乎自首要件,考量被告勇於面對司法,可徵悔悟之心,此部分依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刑。本件被告所犯罪刑,同有刑度加重與減輕事由之部分,應依法先加後減之。末按電業法第105條之規定,係在保護供給電能之事業,此觀該法第1條之立法目的即知(最高法院84年台非字第214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遭竊之電纜線,乃被告取自私人之 魚塭 ,並非電業法所稱之電業經營者,故尚無電業法第105條之適用,併此敘明。
五、爰審酌被告自91年間起,已因多次施用毒品前科,迭經觀察勒戒、判刑執行,如今猶溺於毒害,復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顯見未因歷經刑事程序而記取教訓;又被告時值青壯,非無謀生能力,詎不思以正當手段賺取所需,而起意行竊為謀財之道,犯罪動機可議,且其犯下本件數起竊案,屢屢破壞他人財產法益,徒增被害人電纜線、自小貨車失竊後生活利用上困擾,犯罪結果影響匪淺;惟念及被告尚能坦然面對司法、供承全數罪行不諱,犯後態度非劣,兼衡所盜電纜線、自小貨車價值有異之不同法益侵害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依法定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六、附表編號5所示鑰匙1把,被告自承係其所有並供該次犯罪使用之物(見本院99年5月24日審判筆錄第6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
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
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曾士哲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書記官潘豐益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地點│查獲經過│卷證資料│論罪科刑│││、行為││││├──┼───────┼──────┼───────┼────┤│1│98年9月15日16│98年9月18日1│被告自白、高雄│乙○○施││︵│時許,在屏東縣│7時30分許,│市立凱旋醫院濫│用第一級││99│佳冬鄉大同村武│員警依檢察官│用藥物尿液檢驗│毒品,累││訴│丁路20之7號住│所發強制到場│報告、被告之尿│犯,處有││94│處,以將海洛因│採尿許可書執│液送驗代號與姓│期徒刑拾││︶│摻水置入針筒後│行採尿送驗,│名對照表、強制│月。│││注射血管之方式│結果呈現可待│到場採尿許可書││││,施用第一級毒│因、嗎啡及甲│(警卷第3、7、││││品海洛因1次。│基安非他命陽│10、11頁,本│││││性反應,始悉│院99年5月24日│││││上情。│審判筆錄第6頁││││││、99年6月7日審││││││判筆錄第3頁)││││││。││├──┼───────┼──────┼───────┼────┤│2│98年9月15日20│同編號1。│同編號1。│乙○○施││︵│時許,在編號1│││用第二級││99│地點,以將甲基│││毒品,累││訴│安非他命放入玻│││犯,處有││94│璃球內燒烤後吸│││期徒刑伍││︶│食煙霧之方式,│││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3│98年10月15日8│乙○○在98年│被告自白、證人│乙○○犯││︵│時45分許,在屏│12月9日另案│丁○○之證述、│竊盜罪,││99│東縣佳冬鄉塭豐│接受調查時,│偵查報告(警卷│累犯,處││易│段1896地號魚塭│乃於具有偵查│第2159號第6、3│有期徒刑││280│內,徒手竊取黃│職權機關尚未│、2頁,本院99│貳月。││︶│再協置於該處之│發覺左揭犯行│年6月7日審判筆││││電纜線1條得逞│前,主動向警│錄第2頁)。││││,惟欲行離去之│方自首供出,│││││際,適遭丁○○│進而接受本件│││││發現、攔阻,始│裁判。│││││將竊得之物予以││││││返還。││││├──┼───────┼──────┼───────┼────┤│4│98年12月27日16│乙○○盜取離│被告自白、證人│乙○○犯││︵│時許,在屏東縣│去之際,適遭│甲○○之證述、│竊盜罪,││99│林邊鄉 田厝村 小│甲○○發現,│查獲採證照片、│累犯,處││易│段135、137地號│經報警後循線│偵查報告(警卷│有期徒刑││280│魚塭內,徒手竊│查獲。│第21217號第3│叁月。││︶│取甲○○置於該││、5、7-11、2頁││││處之電纜線1捆││)。││││得逞(盜贓物於││││││查獲前已遭丟棄││││││無著)。││││├──┼───────┼──────┼───────┼────┤│5│99年3月7日1時│99年3月7日3│被告自白、證人│乙○○犯││︵│30分許,在屏東│時10分許,周│丙○○之證述、│竊盜罪,││99│縣佳冬鄉石光村│ 國華 駕駛左揭│查獲採證照片、│累犯,處││易│中山路120號一│贓車在屏東縣│贓物認領保管單│有期徒刑││280│帶,以所有鑰匙│佳冬鄉石光村│、偵查報告(警│玖月。扣││︶│1把,竊取 曾清 │三民巷口附近│卷第3224號第4│案鑰匙壹│││泉停置該處之車│遇到攔檢,因│、8、10-12、1│把沒收。│││牌號碼D9-4516│心虛急將行竊│8、2頁)。││││號自小貨車1部│鑰匙丟棄路旁│││││得逞(查獲後盜│,經警發覺有│││││贓物已由被害人│異,於調查詢│││││領回)。│問後查悉上情││││││。│││└──┴───────┴──────┴───────┴────┘
主文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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