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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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更(一)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更㈠字第41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錫深 律師
乙○○丑○○○癸○○丁○○庚○○辛○○寅○○卯○○前列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戊○○視同上訴人壬○○
丙○○己○○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子○○住同上被上訴人辰○○住台中市○○路296之1號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5月12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蔡秉宸法官翁芳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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