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4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4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1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戒治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高明哲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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