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29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9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筠萱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中市千岱老人福利會(即
社團法人臺中市千岱老人福利會)、 翁俊楠 間請求給付互助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37,7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