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886號
原 告 邱敬倫
被 告 何明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明耀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
議權,而非該第三人主張此項異議權基礎之所有權,法院核定訴
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
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1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
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意旨係請求排除本件被告於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105877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中,就執行標的即
上開執行事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動產(下稱系爭動產),是本
件原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其所受之利益,應上開扣押之系爭動
產之價額即新臺幣(下同)80,000元核定之,此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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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鑑估價額 │備記 │
│ │ │ │(單位: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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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立牌分離式冷氣機│ 1組 │ 20,000元 │含室外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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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魚缸 │ 30個 │ 60,000元 │均為4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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