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809號
原 告 中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明顯
訴訟代理人 林哲誠 律師
葉家宇 律師
陳仕儒 律師
被 告 怡敏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丹尼 (DannyZheng)
訴訟代理人 李泰運 律師
方意欣 律師
鄭雅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20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