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184號聲請人丙○○(即 梁嬌 )上列當事人聲請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丙○○與收養人甲○○、乙○○○間之收養關係應予終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丙○○(即梁嬌,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於民國45年2月6日為收養人甲○○(男,民國前2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女,民國5年0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共同收養,但養父母已分別於81年3月4日、同年12月3日相繼死亡,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與養父母間之收養關係。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各定有明文。經核收養人甲○○、乙○○○已於81年間相繼死亡,有戶籍謄本可證,並經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自可信為真實,又本件收養人業已死亡十餘年,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秀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