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00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如附表所列之犯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等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3、5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所列第1、2、4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而其所犯如附表編號3、5之罪,雖依本條例第3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與附表編號1、2、4之罪,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文玲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寄藏具有殺傷力之│寄藏子彈罪│││││改造手槍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月,併│││││,併科罰金新台幣│科罰金新台幣│││││30000元│100000元│││││││├───────┼────────┼────────┼────────┼────────┤│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條例第8條第4項│條例第12條第4項│││││││├───────┼────────┼────────┼────────┼────────┤│犯罪日期│94年11月15日│94年11月15日│94年3月5日│94年4月3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4年度毒偵│檢察署94年度毒偵│檢察署94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字第1713號│字第1713號│第14084號│第20319號│├──┬────┼────────┼────────┼────────┼────────┤│最│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4年度訴字第1552│94年度訴字第1552│94年度訴字第1802│94年度訴字第2684││實││號│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4年12月29日│94年12月29日│96年3月2日│96年3月2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決│││││││├────┼────────┼────────┼────────┼────────┤││判決日期│95年2月3日│95年2月3日│95年5月11日│96年3月19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不符合│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4月又15│有期徒刑2月又15││有期徒刑1月又15││公權期間或罰金│日│日││日,併科罰金新台││額││││幣50000元│└───────┴────────┴────────┴────────┴────────┘┌───────┬────────┐│編號│5│├───────┼────────┤│罪名│寄藏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60000元││││├───────┼────────┤│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犯罪日期│94年11月15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0069號│├──┬────┼────────┤│最│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實││4457號││審├────┼────────┤││判決日期│96年1月31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台上字第││決││2171號││├────┼────────┤││判決日期│96年4月20日│├──┴────┼────────┤│合於中華民國九│不符合││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