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356號原告甲○○
四樓之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68條第1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為夫妻關係,原告提起本件離婚訴訟,雖被告籍設嘉義縣東石鄉洲仔村15鄰洲仔233號,惟被告實際上未居住該址,此有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函文1份可按;又原告到庭陳稱兩造結婚時住高雄,後來搬到臺中,在臺中住了三、四年後,被告才離家,請求本件移轉臺中地方法院審理等語,經審酌本件原告及被告同住於臺中市西屯區號現址,前述嘉義縣東石鄉址應非被告住所,且被告係於臺中市現址住所離家,而訴之原因事實亦發生於該址。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秀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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