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170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96年度婚字第13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