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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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570號原告甲○○
段35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 律師被告乙○○
號7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0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雪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許億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