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簡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簡字第175號
上 訴 人  陳銀全
       陳阿進
       張金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顏久甯顏彩錦顏彩鳳顏永來 間返還土地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74,3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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