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簡字第175號
上 訴 人 陳銀全
陳阿進
張金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顏久甯 、 顏彩錦 、 顏彩鳳 、 顏永來 間返還土地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74,3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