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聲再字第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聲再字第16號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間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本院103年度抗字第1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8月
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永吉郵局檢送之聲請人簽名之郵政簽收單影本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鍾啟煌法官蘇嫊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