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04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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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1042號
原   告  林振睦
法定代理人  王曾貴
訴訟代理人  曾文
被   告  廖顯明
訴訟代理人  吳碧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玖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0年3月22日將5片窗簾,交由被告
潔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潔屋公司)之大里仁愛加盟店(負
責人為被告廖顯明)清洗,被告廖顯明向原告承諾有把握將
1樓窗簾上之雨漬洗淨。 嗣同 年月27日被告廖顯明送來經被
告潔屋公司之中央工廠清洗完畢之窗廉,詎1樓窗簾不僅原
有雨漬未洗淨,還整片泛黃暈開且皺折無稜角,就像鹹菜干
一般,顯見被告潔屋公司明知窗簾應以手工清洗,不適宜用
洗衣機高速攪拌洗滌,竟未遵照「窗紗洗滌方式」標準作業
流程操作,而直接用洗衣機洗滌,造成窗簾整片泛黃暈開,
且曬乾後亦未熨燙,所以窗簾皺折無稜角。而3樓2片窗簾,
原告事先有提醒被告廖顯明左邊那片已有小破損,被告潔屋
公司即小心處理,原有破損並未擴大,惟右邊那片原本並無
任何破損,被告潔屋公司就隨便洗一洗,致破損3、4處,且
集中於同一區域,應係被告潔屋公司洗滌過程中施力點不均
所造成。此外,被告廖顯明拒絕免費將2樓窗簾裝回。又原
告請求被告潔屋公司賠償,被告潔屋公司竟以窗廉已非新品
,破損係因日曬造成之纖維脆化,經洗滌後纖維流失之自然
現象為由,拒不賠償。然原告之窗廉係98年12月間訂製,僅
使用1年3個月,尚屬新品,況原告之房屋坐北朝南,何來日
曬?被告潔屋公司拒絕賠償顯無理由,依洗衣定型化契約應
記載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被告潔屋公司應依洗衣價新臺
幣(下同)之20倍賠償原告40000元(2000×20=40000),
另加窗簾造價、訴訟費用、律師咨詢費、訴狀填寫指導服務
費、來回調解委員會及法院之車資、精神撫慰金計459000元
,以上合計被告潔屋公司應賠償原告449000元(40000+459
000=499000),惟屢經催討,不獲置理,爰依債務不履行
、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潔屋
公司應給付原告49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且 陳明 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等則以:被告廖顯明並未承諾原告1樓窗簾上因雨淋日
曬所致黃垢能完全洗淨,僅表示會將原告之訴求在登記回廠
之條碼上加以註明並封條碼,請被告潔屋公司在不傷布料之
情形下盡力處理。又1樓窗簾已使用1年多,新品因整燙或塑
型加工所形成之稜角會在洗後消失。再者,被告廖顯明於收
窗簾之前,即已告知窗簾經過一段時間之日曬,又未常清洗
之情形下,容易造成脆化或染料鬆動之現象,清洗時極易因
洗滌時之攪動應力影響而使窗簾破裂,原告當下並未表示疑
慮,被告廖顯明遂將窗簾收回送被告潔屋公司清洗。又3樓
右邊那片窗廉清洗後發生破損情形,經原告同意選定訴外人
中華民國洗衣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鑑定,該會100年8月
30日全聯洗明字第89號衣物事故鑑定分析報告表(下稱系爭
報告表)報告解說欄第4點載明:「此種損傷為典型光照傷
害,非洗滌清潔劑之化學傷害,也非洗衣機攪動拉扯之物理
傷害。」等語,顯見被告潔屋公司洗滌過程並無疏失,自不
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之請求顯無理由。此外,被告願意免
費將2樓窗簾裝回,惟原告誤以為簽收送衣明細表後,被告
即不負任何責任,因而拒簽,被告廖顯明不得已只好將窗簾
帶回保管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且陳明
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伊於100年3月22日將5片窗簾,交由被告潔屋公司
之大里仁愛加盟店(負責人為被告廖顯明)清洗。嗣同年月
27日被告廖顯明送來經被告潔屋公司之中央工廠清洗完畢之
窗廉,1樓窗簾原有雨漬未洗淨。又伊事先有提醒被告廖顯
明3樓左邊那片窗簾已有小破損,經清洗後,原有破損並未
擴大,而右邊那片窗簾原本並無任何破損,經清洗後,破損
3、4處。又伊之窗廉係98年12月間訂製等事實,業據提出大
里仁愛店送衣明細表,收衣單、訂貨單等件為證,核屬相符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可信為真實。原告復主張被告廖顯
明向伊承諾有把握將1樓窗簾上之雨漬洗淨,而被告潔屋公
司明知窗簾應以手工清洗,不適宜用洗衣機高速攪拌洗滌,
竟未遵照「窗紗洗滌方式」標準作業流程操作,而直接用洗
衣機洗滌,造成窗簾整片泛黃暈開,且曬乾後亦未熨燙,所
以窗簾皺折無稜角。又被告潔屋公司洗滌過程顯有疏失,致
3樓右邊那片窗廉清洗後發生破損,依洗衣定型化契約應記
載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依洗衣價之20倍賠償伊40000元
,另加窗簾造價、訴訟費用、律師咨詢費、訴狀填寫指導服
務費、來回調解委員會及法院之車資、精神撫慰金計459000
元,以上合計被告潔屋公司應賠償伊449000元,爰依債務不
履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潔屋公司應給付伊49
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20計算之利息等語,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
辯,是本件所應審究者厥為:原告主張依債務不履行、侵權
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有無理由?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固主張被告廖顯明
向伊承諾有把握將1樓窗簾上之雨漬洗淨等語,惟為被告廖
顯明所否認,原告自應就該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
然原告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自不足採。次按洗衣業者於收受
送洗衣物時,應檢查有無洗滌標示。送洗衣物有洗滌標示者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洗衣業者應依該標示洗滌衣物;無
洗滌標示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洗衣業者應依專業知識
及經驗定其洗滌方式。洗衣業者證明因洗滌標示不正確,致
送洗衣物毀損(例如損壞、縮小、變形、變色、掉色、褪色
、移染、汙漬、起毛、脫線、勾紗、裡襯剝離、副料剝離、
硬化等情形)或滅失者,不負賠償責任。但洗衣業者明知或
因過失而不知洗滌標示不正確者,不在此限。洗衣定型化契
約應記載事項第3條定有明文。原告固主張被告潔屋公司明
知窗簾應以手工清洗,不適宜用洗衣機高速攪拌洗滌,竟未
遵照「窗紗洗滌方式」標準作業流程操作,而直接用洗衣機
洗滌,造成1樓窗簾整片泛黃暈開,且曬乾後亦未熨燙,所
以窗簾皺折無稜角等語,並提出網頁資料1紙為證。惟查,
該網頁資料標題為「台中窗簾教你如何清洗窗紗及羅馬簾」
,並非「窗紗洗滌方式」標準作業流程,自難逕據此為有利
原告之認定。此外,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有何違反洗衣定
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3條規定之情事,亦未證明1樓窗簾除
原有雨漬未洗淨外,另有其他毀損之情形,則原告此部分主
張,即屬無據,委不足採。
(三)又原告同意只鑑定3樓2片窗簾,經本院函請兩造合意選定之
中華民國洗衣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鑑定該2片窗簾損
害發生原因,究竟是窗簾因陽光紫外線長期照射使布料脆化
衰敗或是洗滌過程疏失造成,抑或是其他原因。而系爭報告
表之報告解說欄載明:「本會就2片窗帘現況及破損形狀做
以下之研判說明:⒈2片窗帘色澤有明顯差異,一為保有原
色澤、一為較泛黃,由車縫打摺處比對,因此處為吊掛部位
,受窗框遮蔽較不會受光線影響而改變原來的色澤。⒉2片
窗帘色澤的差異是因長時間受光照但因2片的受光強度不同
,而成差異性色澤不同變化。⒊色澤較沒改變的那片窗帘,
破損處接片於吊掛處,可能是拉、收之間的活動與窗框磨擦
,或是外力造成,屬物理性傷害,因破損處周圍纖維堅牢度
還完整(由手拉扯測試)且門市收件時即有註明。⒋檢視較
泛黃之窗帘因整片受光照程度較深,因此布料纖維呈脆化狀
,其破損處皆呈直例式且皆為橫紗斷裂,以手拉扯其堅度成
腐蝕脆化,此種損傷為典型光照傷害,非洗滌清潔劑之化學
傷害,也非洗衣機攪動拉扯之物理傷害。⒌窗帘因長時間受
光照(例如:太陽光線或電燈光線)皆會使得布料纖維逐漸
脆化、老化,只要在水中輕微的攪動,脆化的纖維就會斷裂
呈現破損狀。⒍本會附上美國國際乾洗協會,對窗帘破損的
案例,提供院方參考。」等語,益徵被告潔屋公司洗滌過程
並無疏失,自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再者,鑑定機關既經兩造
合意選定,原告僅因其鑑定結果不利於己,即空言指摘為漏
洞百出,無足憑採。此外,被告願意免費將2樓窗簾裝回,
然為原告所拒,此為原告所不爭執,併予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被告2人有何債務不履行、
侵權行為之情事,其舉證既有未足,則其所為上開主張,即
無可採。從而,原告猶憑以主張依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潔屋公司應給付原告49900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
息,於法無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爭點、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分別斟酌論述,附此敘明。
六、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雖因其訴遭駁回而失所附麗,惟簡易訴
訟之假執行本不待當事人聲請,法院即應本於職權為之,故
原告之聲請雖無理由,亦無庸再予宣告駁回之。並確定訴訟
費用額為5900元(含裁判費5400元、鑑定費500元),由原
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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