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家簡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家簡字第29號
原   告  戴東輝
被   告  陳郁琦
       張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99年9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及命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兩造爭執要旨: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陳郁琦與原告為夫妻,目前婚姻關係仍存續中。被告
張釗豪為喬瀚金屬公司之工地主任,原告與被告陳郁琦、
張釗豪二人,於民國98年7月間均於喬瀚金屬公司承攬施
作之臺中市政府臺中新市政工地現場工作。被告張釗豪明
知原告與被告陳郁琦為夫妻,卻仍與被告陳郁琦為不當交
往。被告陳郁琦屢趁原告不注意時,以原告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張釗豪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
被告二人常於深夜時分互傳簡訊,顯見被告二人即係以上
開方式避開原告,以掩飾二人頻頻往來通話、約會,而有
不正常交往之事實。
(二)被告二人於98年12月30日一同前往阿里山遊玩,並於當日
投宿於嘉義縣「麗景汽車旅館」,共宿一夜後,於翌日始
自汽車旅館離開。被告二人又一同前往廟宇拜拜,再一同
至阿里山遊玩,直至深夜始返回臺中。遊玩期間,被告二
人互動親密,不僅十指緊扣,行走間二人更有勾手、緊密
依偎之情形,是被告二人相處之情形,實已與熱戀中之男
女無異。
(三)被告二人於99年2月17日下午4時30分許,再度共同入住位
於臺中市○○區○○路○○○號之威尼斯旅館內,經原告報
警並提出告訴後,雖經不起訴處分,惟依臺中地檢署99年
度偵續字第252號不起訴處分書之記載可知:1.當日係告
訴人於旅館之房門外敲門後約10分鐘,始由被告陳郁琦開
啟房門。倘被告二人於該汽車旅館內無姦淫或其他不可告
人之行為,何以在原告及員警於房門外敲門後約10分鐘,
始由被告陳郁琦開啟房門;2.被告二人承認有於上開時間
共同入住威尼斯汽車旅館,雖稱係因當日被告陳郁琦所購
買之湯品不慎倒在被告張釗豪之衣褲上,故順便進入旅館
內清洗。然被告張釗豪當時所任職之喬瀚金屬公司正承攬
施作臺中新市政之工程,其工作地點即位於臺中市○○路
上,與被告二人當日投宿之威尼斯汽車旅館相距不過二條
街,被告張釗豪可直接回到工地清洗即可。被告於偵查中
辯稱,因當時不方便攜同原告之妻即被告陳郁琦到工地現
場,然以被告二人均各有婚姻之情況,何須大費周章,並
甘冒遭人以通姦罪名提出告訴之風險,僅為清洗衣褲而共
同前往汽車旅館?被告所辯顯與常理有違。且依原告於99
年2月17日會同警方至威尼斯汽車旅館所拍攝之現場錄影
帶,可清楚看出被告張釗豪之衣褲並無任何清洗過之痕跡

(四)被告二人間確有不當交往,顯已逾越一般已婚男女正常社
交之程度,原告之家庭生活圓滿和諧已嚴重受侵害,足以
破壞原告與被告陳郁琦間基於婚姻關係所生之家庭生活圓
滿和諧,致使原告處於難堪之境地。為此,爰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
起本訴等語,並聲明: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5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被告抗辯:
(一)被告張釗豪部分:
1.伊並未與被告陳郁琦交往,渠等並未到阿里山遊玩,僅去
廟裏拜拜,伊與被告陳郁琦僅是拉手,沒有牽手。
2.伊與被告陳郁琦雖有於99年2月17日一同入住臺中市之威
尼斯汽車旅館,但並無如原告所述敲門10分鐘房門始打開
之事。
(二)被告陳郁琦部分:
伊與被告張釗豪雖於99年2月17日一同入住臺中市之威尼
斯汽車旅館,然未如原告所述敲門10分鐘後才打開房門。
(三)並均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
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數人共
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
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
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
、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
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
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
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
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
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
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二人於98年12月30日共同投宿位於嘉義縣
之麗景汽車旅館,並至翌日始退房,另於99年2月17日共同
至位於臺中市之威尼斯旅館等情,業據其提照片為證,且為
被告二人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原告主張被告陳郁琦於婚
姻關係存續中,與被告張釗豪不當交往,而有不正常之男女
關係,致使原告處於難堪境地,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
分法益等節,為被告二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一)原告雖主張被告二人間互傳簡訊、通話頻繁,有不正常男
女關係云云,惟查,依卷附原告提出之電話通聯紀錄可知
,門號0000000000與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雖有傳送簡訊
及通話之紀錄,然原告自承無法提出簡訊內容,故縱然門
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分別為被告陳郁琦
及張釗豪所使用,依上開通聯紀錄,僅可證明被告2人有
所聯繫,尚難以此證明被告二人間有不正當交往之事實。
(二)原告另主張會同員警在威尼斯旅館房門外敲門後約10分鐘
,被告陳郁琦始開門,顯係利用該10分鐘湮滅姦淫行為證
據,及被告張釗豪之工作地點僅在該旅館旁邊,可直接回
到工作地點清洗,被告辯解因湯品倒在衣褲上,故於旅館
內清洗顯然違背常理,且依現場錄影帶可看出被告張釗豪
之衣褲並無清洗痕跡,可證明被告二人有發生姦淫行為云
云,查被告二人並不否認於99年2月17日共同至位於臺中
市之威尼斯旅館,惟原告主張被告二人利用該10分鐘湮滅
證據,及被告張釗豪果有清洗衣褲之需要,何不至工作場
所等語,俱屬原告臆測之詞,已難採信。此外,被告張釗
豪之衣褲縱無清洗痕跡,亦不足以推論被告二人間曾發生
性行為。原告復未能提出證據足認被告二人有為性行為,
且當日在現場員警證述原告於汽車旅館之房門外敲門後約
10分鐘,由被告陳郁琦開啟門房,當時被告二人均衣著整
齊,未發現使用過的保險套一節,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續字第252號不起訴處分書可稽
,是以仍不能證明被告二人間曾發生過性行為。依此,原
告此部分主張,尚不足採。
(三)原告雖無法證明被告二人曾發生過性行為,然被告二人於
98年12月30日共同投宿位於嘉義縣之麗景汽車旅館,另於
99年2月17日一同至位於臺中市之威尼斯旅館,以一般正
常男女社交標準觀之,實已逾越普通男女朋友之關係;況
被告陳郁琦係有婚姻關係存在之人,此為被告張釗豪所明
知,依目前社會通念,上開行為即已逾越一般已婚女子與
男子正常社交之程度。復參酌被告二人曾牽手一節,有照
片在卷可憑,因此,原告主張被告二人間共同入住旅館,
且共同出遊,有不正當交往關係等語,堪予採信。被告張
釗豪辯稱:伊與陳郁琦並未牽手,僅是拉手云云,顯難採
信。
(四)綜上,原告固然無法證明被告二人有於99年2月17日至位
於臺中市之威尼斯旅館為通姦之行為。惟被告陳郁琦竟於
婚姻關係存續中,與被告張釗豪分別於98年12月30日及99
年2月17日共同投宿於上開旅館,且有於公開場所牽手,
足見被告之間顯已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常情而有不當之違反
婚姻誠實義務之行為,並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
,被告二人行為,尚非一般婚姻互守誠實之配偶所得容忍
,自屬共同侵害原告配偶之身份法益,且情節重大。從而
,原告據此請求被告就非財產上之損害請求慰撫金,即屬
有據,應予准許。
(五)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
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
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
相當之數額,此有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
可參。本院審酌原告係大學肄業,目前從事油漆承包工作
,每月收入約15萬元,名下並無財產;被告張釗豪係專科
畢業,從事工務工作,99年所得為445,547元;被告陳郁
琦係高職畢業,在八大行業工作,99年所得為260,000元
,名下有1輛汽車,業經兩造 陳明 在卷,並有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3份附卷足憑;被告二人逾越男女
正常交往之不當行為對原告所造成之痛苦程度等情狀,認
為原告請求慰撫金50萬元尚屬過高,應以10萬元為適當,
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
三、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
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
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33條第1項、
第203條亦有明定。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核屬
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始
負遲延責任。準此,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被告二人均自100年9月23日起)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付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二人連帶
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100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逾
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勝敗之比例分擔。
六、本判決主文第一項及命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部分,係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參、訴訟費用負擔、宣告假執行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
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徐右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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