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秩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嘉秩字第30號
被移送人   許瑞元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0年10月23日嘉民警偵字第100001746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駁回。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許瑞元於民國100年10月5日晚
間10時17分許,因從事汽車板金修理、敲打等動作而製造出
音量及巨大聲響,妨害檢舉人 林清和 生活安寧,因認被移送
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等語。
二、按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
,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又按第43條第
1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
管簡易庭裁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第1項第1款、第45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移送機關認被移送人許瑞元所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乃屬專處罰鍰之案件,
依上開條文規定,移送機關應自行作成處分書,法院辦理社
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2點亦可資參照,本件移
送機關未自為處分,反移送本院為裁定,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本案應由移送機關依法另為妥適之處分。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第1項第1款、第92條,刑事訴訟
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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