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0年度虎小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虎小字第125號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吳慶展
       陳國偉
被   告 曾若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肆萬肆仟
伍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伍拾
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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