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35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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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3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3598號債權人 陳博仁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NOCONROBERTGARCIA( 伯特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完整正確之借款合約TERMS&CONDITOINS之中譯文(須載明翻譯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同時載明係依原文內容為完整正確之翻譯,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經本院民國111年12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1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謝明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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