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再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37號聲請人 陸有緯
陸湘庭 黃康宸 陸有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吳家誠 間清償借款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111年度再易字第99號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邱育佩
法官林大為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書記官張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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