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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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重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蕭金一 (原名 蕭健義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段津薪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606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繳納再審裁判費新臺幣22萬6956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邱育佩
法官林大為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書記官張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