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21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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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2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214號上訴人即原告 翁秀卿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月4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214號行政訴訟判決在112年1月19日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徐培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