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303號聲明人 陳美雅 被繼承人 姚光輝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姚光輝於民國111年12月24日去世,聲明人陳美雅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聲明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印鑑證明等件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同法第10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姚光輝於民國111年12月24日死亡,除有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子輩 姚晏珠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孫輩 朱博宇 於另案(本院112年司繼字第199號)聲明拋棄繼承,本院將另以函文准予備查外,尚有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子輩 姚佩如姚文良姚竣譯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孫輩 姚雨辰雷少宇雷啟洋 及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曾孫輩 雷韵雷玥 同於本案聲明拋棄繼承,本院亦將另以函文准予備查,合先敘明。而聲明人固於繼承系統表稱其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惟據聲明人所提之戶籍謄本觀之,聲明人僅為被繼承人之子姚文良之配偶 張秀珍 與第三人 陳炫榮 所生之子女,並非被繼承人之子姚文良之子女或養子女。是依上列規定,顯見聲明人非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自明。聲明人對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得拋棄繼承之可言。準此,本件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淑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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