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146號聲請人 田中良
田中伸 被繼承人 邱廣益 (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田中良、田中伸為被繼承人邱廣益之 孫輩 ,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死亡,而聲請人等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以及聲請人戶籍謄本、經我國駐日代表處認證之拋棄繼承權聲明書、印鑑證明等件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邱廣益死亡,被繼承人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子輩,除 邱純靜 同於本案聲明拋棄繼承,本院將另以函文准予備查,及被繼承人之子女 邱純京 、 邱純芬 、 邱建成 、 邱靖雯 、 邱吉慧 等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分別以111年度司繼字第3308號、第3309號、第3475號、第3516號、第3560號函文准予備查外,其中尚有子輩 邱吉秋 (遷出國外)迄今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等情,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邱吉秋之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足認被繼承人第一順序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人,並未全體均拋棄繼承權。而聲請人等既為被繼承人孫輩,則依首揭法律規定,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甚明,聲請人等對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得為拋棄繼承。是以,本件聲請人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