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809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訴訟代理人 林仁魁 被告 林芍吟
林欣穎 林洺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林芍吟、林欣穎、林洺鍀為 林春娥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春娥於訴訟繫屬中死亡,其繼承人為其子女林芍吟、林欣穎、林洺鍀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及親等關聯查詢結果等件附卷為證,堪可採認,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裁定由渠等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書記官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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