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二六一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方春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八三五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添源
法官林恆吉法官呂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松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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