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自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自字第八六號
自訴人己○○○自訴代理人戊○○被告丙○○被告乙○○被告丁○○右一選任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永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自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自字第八六號
自訴人己○○○自訴代理人戊○○被告丙○○被告乙○○被告丁○○右一選任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永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