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23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237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士杰 (即 王思涵
  之繼承人)、 王温春櫻 (即王思涵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捌仟玖佰壹拾元
  ,應繳裁判費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陸佰壹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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